市纪委监委机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预案 -凯发一触即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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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纪委监委机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预案
来源:潜山市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:2020-01-26 11:47

根据党中央、省、市工作部署,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》,为切实做好委机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特制定该预案。

一、启动疫情期间应急防控措施

(一)委机关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应急机制,严格执行日报告工作制度,当日没有发生疫情重要事项的,需履行零报告。

(二)高度重视值班工作,落实领导在岗带班规定,坚决杜绝值班人员脱岗、顶岗现象发生。带班领导和值班干部应确保联络通畅,严禁擅离职守。遇有突发事件发生,值班人员应第一时间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和上级纪委监委报告。

(三)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,启动一级疫情应急响应:

1.严格按照市政府要求履行一级响应;密切关注干部职工身体状况,做好健康防护,为干部职工发放口罩和防护用品;

2.暂停审查调查各项工作,禁止参加各类集会、聚餐等活动;

3.值班和加班干部职工应分批进餐,避免集中就餐,进餐时少说话、不交流;

4.在洗手池放置消毒液,供员工洗手消毒;

5.每天对办公楼内外和厕所进行定时、定点消毒;

6.对进入办公区域的人员逐个进行体温监测,对体温超过正常者劝返,让其前往医院就医或回家隔离,发现可疑病人,立即向市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报告;

7.办公场所发现1例输入性病例或原发病例引起3例以上续发病例时,立即采取封闭隔离控制措施;

8.对与确认病例的密切接触者,要进行14天的医学隔离观察,确认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,方可返回工作岗位。

9.从外地返回本地的干部职工,需自行居家留观满14天后,报委领导同意方可返回工作岗位,居家留观期间需每天早晚各一次将体温检测情况报至委办公室。

二、发现病例(包括疑似)时的应急响应措施

(一)放假期间发现病例时

员工出现发热(腋下体温≥37.3℃)、咳嗽、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,且有重点疫区旅行或居住史,或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重点疫区的发热伴呼吸道症状的患者,或出现小范围聚集性发病;应到当地发热门诊等医疗机构进行排查、诊治。前往医院的路上及就医全程应该佩戴口罩。避免搭乘公共交通,应该呼叫救护车车辆运送病人。就医时,应如实详细讲述患病情况和就医过程,尤其是应告知医生近期的重点疫区旅行和居住史、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接触史、动物接触史等。按照医嘱进行相关检查。

一旦被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病人或疑似病人,要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。密切接触者应立即进行医学观察隔离。

上述人员或家属应立即以电话方式,将情况向办公室报告。

(二)工作期间发现病例时

干部职工在工作期间出现上述情况时,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,由单位联系医院车辆送患病干部职工到当地热发门诊就医,被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病人或疑似病人,要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。密切接触者应立即进行医学观察隔离。

三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

要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的宣传工作,广泛宣传疫情知识,增强大家卫生防范意识,不聚餐,不串门,不握手,多洗手,多通风,多运动,常戴口罩,会戴口罩,勤换口罩,提高自我保护能力;增强公共卫生意识,自觉遵守社会公德,不随地吐痰,不乱扔口罩,不乱丢垃圾,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自觉遵守市防控指挥部通告规定;不信谣,不传谣,不传播各种负面信息,增强大家战胜疫情的信心,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。

四、责任与问责

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,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上来,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,正确认识当前形势,坚定信心、保持定力,切实增强责任感、紧迫感,把疫情防控摆在最重要的位置。对思想不重视、责任不落实、工作不到位、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纪依规,严肃追责问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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